2006年9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个人被警方处罚2000元以上可要求听证
王娅妮 陈菲

 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。根据这一规定,个人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,或者因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被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,违法嫌疑人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。
  按照规定,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4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:责令停产停业;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;较大数额罚款;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。
  其中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,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;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。
  根据规定,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。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。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,听证公开举行。